网络入侵者又称为黑客_什么是黑客侵入网络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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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客入侵网站构成犯罪吗?

黑客本身并不违法,但是要是入侵别人网站盗取信息可能构成盗窃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或者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其中的“窃取”是指以秘密手段(包括偷窥、拍摄、复印以及高科技方法等)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收买”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利益从有关人员(如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手中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非法提供”是指私自提供合法掌握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一)关于本罪的定罪情节

法条对本罪的构成没有规定情节、数额、后果等方面的要求,但并不等于只要实施了本法条规定的行为就一律认定为犯罪。综合案情分析,行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应当不认为是犯罪。在相关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处罚:(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l.行为人将窃取、收买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自己伪造信用卡的,又会触犯刑法第177条第l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这种情况属于吸收犯。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只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一个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而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论处。

3.依据法条第3款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从重处罚。

(二)关于本罪的重罪情节

本罪的重罪情节为“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数量巨大”的具体标准,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我们认为可以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对近似犯罪所规定的数额标准酌情认定(为定罪情节数量标准的3倍以上)。“其他严重情节”,在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具体来说,我们认为可以认定为下列之一的情形:(1)曾因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受过刑事处罚后又犯该罪的;(2)与境外的犯罪分子勾结共同作案的;(3)窃取、收买、非法提供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被犯罪分子用于伪造信用卡,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为定罪情节“较大损失”的数额标准3倍以上);(4)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什么是网络黑客?黑客入侵的目的主要有哪些?

简单来说。我们现在说的黑客,通常就是指一些有一定编程技术的人,有能力修改或增强其功能甚至自制病毒程序的人,那么就是现在我们所指的黑客。

黑客有很多种,一种是破坏别人电脑系统的。一种是窃取别人帐号的,例如网络游戏帐号。还有些就是帮助别人的,也就是反黑客的人,专门破坏黑网站或是破坏别人病毒的。大致上是这三种。

网络"黑客"是什么?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计算机网络已经成为人类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几乎从互联网一开通,它就成为罪犯的窥探对象,或一些高智商电脑玩家的恶作剧对象。在一些影视作品中,也经常会出现一些人,他们神通广大,几乎无所不能,经常做出一些惊人之举。这些网络肇事者,就是所谓的"黑客"。

实际上,黑客就是一些通过破译系统密码闯入网络禁区的电脑高手,或本来就是系统程序的创作者,他们在程序里留了个后门,以便日后再次进入。有的黑客非法进入银行系统网络,盗窃、诈骗银行资金;他们甚至"入侵"国际部网络,窥探国家军事机密。有关网络"黑客"五花八门的犯罪事例举不胜举,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损失。

现在,各国的计算机专家正在研究对付"黑客"的办法,来提高信息的安全性,弥补网络的缺陷,最终使"黑客"无从下手。

电脑"黑客"是指那些凭借娴熟的电脑技术和破译密码的本领,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窃取信息,甚至破坏各种计算机系统的人,他们是现代电脑系统的"超级杀手"。

"黑客"们不断编写出功能强大的探测工具程序,去查找因特网中计算机系统的漏洞,一旦发现某个系统有漏洞,他们就会登录和控制这个系统。

"黑客"

什么叫计算机网络“黑客”?

一名黑客(hacker)是一个喜欢用智力通过创造性方法来挑战脑力极限的人,特别是他们所感兴趣的领域,例如电脑编程或电器工程。

黑客最早源自英文hacker,早期在美国的电脑界是带有褒义的。但在媒体报导中,黑客一词往往指那些“软件骇客”(software cracker)。

黑客一词,原指热心于计算机技术,水平高超的电脑专家,尤其是程序设计人员。

但到了今天,黑客一词已被用于泛指那些专门利用电脑搞破坏或恶作剧的家伙。对这些人的正确英文叫法是Cracker,有人翻译成“骇客”。

黑客和骇客根本的区别是:黑客们建设,而骇客们破坏。

也有人叫黑客做Hacker。

黑客一词一般有以下四种意义:

一个对(某领域内的)编程语言有足够了解,可以不经长时间思考就能创造出有用的软件的人。

一个恶意(一般是非法地)试图破解或破坏某个程序、系统及网络安全的人。这个意义常常对那些符合条件(1)的黑客造成严重困扰,他们建议媒体将这群人称为“骇客”(cracker)。有时这群人也被叫做“黑帽黑客”。

像国内著名的黑客 “教主”则是一个专业的黑帽黑客,利用系统的漏洞来达到入侵和渗透的目的。

一个试图破解某系统或网络以提醒该系统所有者的系统安全漏洞。这群人往往被称做“白帽黑客”或“匿名客”(sneaker)或红客。许多这样的人是电脑安全公司的雇员,并在完全合法的情况下攻击某系统。

一个通过知识或猜测而对某段程序做出(往往是好的)修改,并改变(或增强)该程序用途的人。

“脚本小孩”则指那些完全没有或仅有一点点骇客技巧,而只是按照指示或运行某种骇客程序来达到破解目的的人

黑客罪具体指什么?

在我国刑法中,并没有单一犯罪行为称之为黑客罪,但是黑客实施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形可能构成其他范围,应依据具体情形而定。

《刑法》(2015)规定了有关黑客的罪名: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网络服务渎职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犯罪的提示性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 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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