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村匿名举报工厂污染被打,村民的信息是如何泄露的?
近日,男子邵先生向河南周口市环保局扶沟县分局打匿名举报电话,举报扶沟县豫祥肠衣综合加工厂,污水排放河流,臭气熏天。但令邵红兵没想到的是,匿名举报几日后,不仅有亲戚出面进行劝阻,他还被叫到豫祥肠衣加工厂遭人围殴,后经医生诊断为颅脑损伤。
扶沟县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邵先生的举报信息并非他们执法部门所泄露。那么,涉事企业是如何迅速找到被举报者并实施暴行的,相关部门必须一查到底。只有一查到底,才能彰显政府保护公民权利的担当,才能证明该生态环境局的清白与否,才能还公民敢于举报违法行为的勇气和底气。
追查信息泄漏问题只是第一步。“那些人打完之后还不罢休,摁着他的身子让他跪在地上。”邵先生家里一位年迈的老人说。该企业的暴力行为,实则已经构成违法,不仅对当事人造成了生理和心理伤害,更在殴打邵先生后放出狠话:“你们村民再举报,我们见一个打一个。”不敢想像,如此公然与国家法律法规叫嚣,继续充当恶势力,影响的是社会繁荣稳定。因此,相关部门必须按照规定,对涉事企业进行处置,严惩不贷。
当地环保局也需反思,为什么污染这么严重的企业依旧可以运营下去?它是否合法取得了相关资格证?村民表示,豫祥肠衣加工厂已经在当地生产四五年了,附近的河道污染非常严重,已经没有办法浇地,水浇啥啥死。对于污染防治,不能依赖于群众的举报,更何况,不是所有人都有勇气举报,怕惹麻烦也是如今不少人的缩影。相关部门需行动起来,从办公室主动走出来,主动寻找隐藏起来的污染点。
该事件绝不能仅仅止于对于信息泄漏问题的关注和查处。对于涉事企业和人员的处置不能少,相关部门反思后也需拿出具体行动。
我想在12369举报环境污染,会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吗?
会的,在12369举报环境污染,选择匿名举报即可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首先在百度上搜索环保部官方网站,如下图所示;
2、在搜索界面页面找到环保部官方网站并打开如下图所示;
3、然后选择右边的互动交流栏,如下图所示;
4、点击互动交流以后选择右边的环境污染网上举报,如下图所示;
5、点击环境污染网上举报进入以后,再选择我要举报。如下图所示;
6、然后再跳转的页面根据自己的所在地选择城市,如下图所示;
7、选择好自己的所在城市以后,在出来的界面选择我已阅读举报说明;
8、然后进去以后根据要求填写相关信息,可以选择匿名举报来保护自己的个人信息;
9、然后再根据要求描述投诉事件,上传图片等,再点击提交即可。
村民匿名举报污染遭殴打,究竟是谁泄露举报者信息?
近日有媒体报道,河南周口邵红兵前些日子向该该市环保局扶沟县分局打电话,匿名举报家附近地豫祥肠衣综合加工厂,却被该厂知道,将其殴打成颅脑损伤。同时该厂还威胁道,“谁再举报,举报一次打一次”。
该事件受到极大关注。
2月2日,扶沟县成立工作组调查该事件。涉事工厂目前已被查封,同时警方已经控制打人者。2月5日深夜,扶沟县委宣传部公布了该事件地调查情况和对相关人等的处理结果,调查显示泄密者为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扶沟综合执法大队某中队中队长李某某, 同时对相关责任人将进行依法处理。
1月20日这天,对于河南省周口市扶沟县固城乡土河村的村民邵红兵 来说,是痛苦的开始。
这天邵红兵拨打当地的环保举报热线,投诉家附近的豫祥肠衣综合加工厂夜间排放难闻的气味。据邵红兵说,“这个厂离我家有500米左右,每天晚上天黑以后才有味,这个味道熏得我头晕、恶心,我才打了12369环保投诉电话。”
而就在他匿名举报该厂的6天后,邵红兵接到一个以159开头的手机号来电,对方表示是周口市环保局扶沟分局的反馈电话,一开始约他见面,后来又以不合适挂掉了电话。
之后,就有一些亲戚来劝邵红兵不要再打举报电话。原本邵红兵也准备不再举报了,但却接到了肠衣厂的负责人的电话。
邵红兵说:“他们说让我到厂里边看一下。没有多想,我就一个人去了。到了后,他们把我按倒,三个人就开始打我。打我这个人外号叫李老虎,我俩没有任何过节,以前也不认识。”
邵红兵出示的扶沟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显示了他的伤情:闭合性颅脑损伤、多处软组织损伤、双眼睑淤血和双眼结膜下出血。
之后有媒体的记者向邵红兵拨打过的河南省12369举报电话咨询,接线员表示,他们对匿名举报者的信息保密,不会泄露。
既然举报者的身份是保密的,那到底是谁给泄露出去的?之后又村民找到周口市环保局扶沟分局,了解到曾经打电话给邵红兵的那个159开头的手机号,该号码属于环保局的一位执法队队长,但否认是该队长泄露邵红兵的信息。
相关部门很关注这件事,也积极调查处理。目前,涉事的肠衣厂车间已经被执法部门贴上封条,打人者的儿子当面向邵红兵鞠躬道歉。
现已查实,周口市生态环境局扶沟综合执法大队某中队中队长李某涛曾向被举报人泄露举报信息,当地相关部门已成立联合调查组对李某涛立案进行审查调查。
环保举报个人信息被泄露,泄露者违法吗
举报安全、举报成本与举报人保护问题
《刑法》第254条关于“报复陷害罪”的规定,虽然是对举报人免遭报复陷害提供的刑法保护,但遗憾的是,这是一个残缺的保护,因为它至少存在着两个严重缺陷:一是将本罪的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此一来,因举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腐败者而遭受严重打击报复的,将得不到《刑法》的庇护,与被举报人有关的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也逃脱了《刑法》本条的制裁;二是将报复陷害的对象仅限于举报者本人,将同样可能遭受打击报复的举报人的近亲属拒于刑法保护之外。
环保局有保密义务,对于因自身泄露举报者身份直接导致举报人损失的,应该赔偿当事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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